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全国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摘要]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我省列入全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省的函》(辽政〔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省提出在本地区启动并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符合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实施“行动计划”有利于提升你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解决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以及“脏、乱、差”问题,也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对于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我局同意将你省列为全国实施“行动计划”的试点。
[发布日期] 2006-06-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行动计划;农村;实施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