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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布日期] 2001-12-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废物;废油;化合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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