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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收缴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通过前一时期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全国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收缴了一大批废弃、过期及伪劣的危险化学品,为防止这些危险化学品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组织妥善处置已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现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3-01-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化学品;处置;收缴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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