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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记在本人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3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发布日期] 2009-04-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登记;环境影响;评价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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