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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的通知
[摘要]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厂运行监管活动,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我局组织制定了《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07-07-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站;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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