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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实施审批,对进口放射性物品实施运输前辐射监测备案。
[发布日期] 2011-10-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放射性;环境保护部;物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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