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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摘要]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发布日期] 2010-04-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菌剂;微生物;样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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