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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不得将CFC-12制...二、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汽车空调维修的企业应当逐步配备C...三、国家环保总局将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采购一定数量的CFC...四、国家环保总局和交通部将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为重点企业...五、凡接受回收设备的汽车维修企业,应按照企业承诺书(附件三)的要...一、推荐接受回收设备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二、推荐和分配工作程序:
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交通厅(局):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和《中国制冷维修行业氯氟烃产品(CFC)整体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不得将CFC-12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使用四氟乙烷(HFC-134a)制冷剂的汽车空调时,不得重新使用CFC-12制冷剂。
[发布日期] 2007-11-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回收;维修;国家环保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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