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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进行核安全监督的函
[摘要] 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HAF501)、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89)以及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大亚湾核电厂乏燃料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国核安发[2002]143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对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首次运输活动进行全过程核安全监督。现将这次监督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3-08-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监督;运输;监督站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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