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等6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的通知
[摘要] 各相关聘用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第二十五条规定,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根据我局《关于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28号)要求,聘用单位每三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书面报送连续操作记录,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监督单位。
[发布日期] 2011-09-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民用;核安全;焊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