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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GC9790等三种型号气相色谱仪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摘要] 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镍-63用于气相色谱仪使用的豁免申请》(福字〔2014〕第022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专家审议意见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意见(浙环辐〔2015〕5号),
[发布日期] 2015-04-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放射源;仪器;环保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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