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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等四份文件,现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15-10-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安全设备;民用;核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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