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包头钢铁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创建包钢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内环办发〔2005〕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包头钢铁生态工业园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包头钢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组织示范园区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针对钢铁行业高耗能、高污染的特点,从产品代谢和废弃物利用入手,实施钢铁群落优化工程、稀土群落清洁化工程、物质代谢同化工程、能源利用集成化工程、生态环境功能提升工程和支持网络强化工程,最终解决当地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为我国钢铁产业生态化转型及西部大开发提供借鉴。
[发布日期] 2005-12-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示范园区;生态;建设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