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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延续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 你单位《关于延续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扬电修质〔2013〕101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14-08-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安全设备;民用;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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