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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三)关于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四)关于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五)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一)申请单位(二)受理单位(三)申请材料(四)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五)临时名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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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9月27日发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8-02-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废物;拆解;名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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