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进一步提升我国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推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决定开展铅蓄电池(极板、组装和含铅零部件)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现将《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2-03-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蓄电池;再生;环保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