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江苏省扬州市等37个市(县、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公告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经我部考核、公示、审定,江苏省扬州市等37个市(县、区)已经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希望获得称号的地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贡献。
[发布日期] 2014-05-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生态;文明;示范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