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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2010年继续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文号为国统制〔2010〕217号,2010年环境统计年报制度和技术要求、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数据审核细则以及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等继续执行2009年的相关规定。其中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中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涉及的业务部门见附件二)分头负责,总量控制部门负责督办。请各省(区、市)将负责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工作的工作人员名单按照附件“2010年专业统计工作负责司、处(室)及负责人”的格式,于2011年1月15日之前返回我部总量司(联系人:范志国,电子邮件:f-z-g@tom.com,传真:010-66556878)。
[发布日期] 2010-12-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统计;综合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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