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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培训班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法》,使环保系统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新修订《大气法》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新《大气法》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5-09-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局;省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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