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
[摘要] 张家港、大连、深圳、厦门、珠海、威海、烟台、中山、莱州、荣成、昆山、海口、汕头、苏州、江阴、青岛、文登、宁波、杭州、大庆、常熟、太仓、招远、惠州、绍兴、乳山、长春、海门、扬州、胶州、天津大港区、上海闵行区等32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环保局 为了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一步发挥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表率作用,促进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的进一步增强,按照我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环控[1997]0349号)、《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环办[2003]37号),我局将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照现行标准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则予以摘牌。
[发布日期] 2003-09-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