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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的函
[摘要] 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我局对你市环境质量和环境建设指标达标情况等进行了复查。经现场考核和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同意你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希望你市珍惜荣誉,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发布日期] 2006-12-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模范;城市;复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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