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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东莞虎门电厂)
[摘要]
东莞虎门电厂: 经查,你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于2004年5月擅自建设3台燃油发电机组(2台60MW机组和1台180MW机组)。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0-0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影响;机组;评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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