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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招远市、惠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摘要]
招远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招远市、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和山东省、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决定授予招远市、惠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发布日期] 2002-02-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环境保护局;招远市;惠州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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