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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实施核承压设备活动日常核安全监督的通知
[摘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十七条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委托你站承担对持有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单位(以下称“持证单位”)设计、制造活动的日常核安全监督任务。 你站应按《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日常核安全监督程序》的要求,认真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一、负责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设计、制造活动现场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06-04-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持证;监督;辐射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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