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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暂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规定进行调整。自2007年8月1日起,对进口“碳化钨废碎料”(商品编码:8113000010,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化钨硬质合金废碎料或使用过的废碳化钨硬质合金)、“含铜大于10%的铜冶炼转炉渣(用于铜冶炼的原料)”(商品编码:2620999020)、“其他铜冶炼渣(用于修船业的除锈磨料)”(商品编码:2620999020)暂按照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发布日期] 2007-07-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固体废物;进口;碳化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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