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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培训班的通知(环办函[2010]490号)
[摘要]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和保监局: 为提高地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认识,推动地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根据2010年度全国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定于2010年5月底举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培训班。现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0-05-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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