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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规范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4-05-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危险废物;许可证;环保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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