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情况的通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47个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第33号公告)(以下简称《导则》)要求,各大中城市应当于每年6月5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发布”)。
[发布日期] 2008-12-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固体废物;信息;发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