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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关于颁发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核动力运行研究所: 你单位《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申请报告》(所质发〔2005〕253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06-11-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设备设计;承压;民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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