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14号),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试点工作的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5-03-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清单;排放;试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