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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对绵阳、无锡、金坛、溧阳、福州、镇江、常州、沈阳、克拉玛依、库尔勒、江门等11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
[摘要] 四川、江苏、福建、辽宁、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环办函〔2003〕412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按照“三年一复查”的原则,现请你局(厅)组织对绵阳、无锡、金坛、溧阳、福州、镇江、常州、沈阳、克拉玛依、库尔勒、江门等11个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已三年的城市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我部。
[发布日期] 2008-05-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环境保护;复查;模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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