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0542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摘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环保法[2002]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属危险废物。你局请示中所指“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农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油”等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因此,请示中所指废物,可依法按危险废物管理。
[发布日期] 2002-04-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危险废物;废物;环境保护局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91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