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成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
[发布日期] 2007-04-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示范园区;生态;国家环保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