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摘要]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在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向对方转让了6枚V类锔-244放射源。在该事件中,你公司部分人员故意违反法规规定,组织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转移和处理。该事件暴露出你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力、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放射性物品管理和交接审核等制度形同虚设、对核安全文化宣贯培训缺乏重视等问题。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我部已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的行为罚款10万元(环法〔2015〕106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的要求,我部现决定对你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以下辐射安全管理要求:
[发布日期] 2015-12-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安全;辐射;放射源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