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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库尔勒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摘要]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库尔勒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所取得的经验,落实国家考核组提出的持续改进建议,自愿承诺,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环境问题,不断巩固创建成果,保证城市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发布日期] 2004-12-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环境保护局;库尔勒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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