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摘要]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请》(津环保科〔2004〕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立足于示范园区现状,构建电子信息业、生物医药业、汽车制造业和食品饮料业等支柱产业的生态工业链,大力发展水资源和固体废物资源化等静脉产业。通过示范园区建设,全面提高示范园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发布日期] 2004-04-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示范园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