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发菜销售抽查情况的通报
[摘要]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 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和《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农业部关于对<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 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环发[2002]90号)精神,2002年10月10-14日,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对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部分集贸市场、超市、酒店进行了抽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就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采取了一定措施,被抽查的超市、酒店、市场未发现公开销售发菜及其菜肴。但在一些集贸市场,如广州市一德路农贸市场、深圳市布吉农产品市场、南宁市交易场,发现仍有个别摊点暗中销售发菜,而且一些摊点所销售的发菜为伪劣产品。
[发布日期] 2002-12-0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发菜;销售;摊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