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国家核安全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专用章”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安全检验工作流程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为了进一步理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职责,提高规范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我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国家核安全局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专用章”(印模见附件1),用于批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口岸检查放行单》和《开箱文件审查单》。同时编制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流程的说明》(见附件2),对安全检验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和优化,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6-02-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安全设备;民用;检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