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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摘要] 北京、天津、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已于2004年12月印发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命名的决定(环发〔2004〕186号)。经研究,现对在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授予北京市密云县环境保护局等90个单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奖。 授予刘福志等164位同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
[发布日期] 2005-05-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环境保护局;生态;示范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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