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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放射源生产及进口情况的通知
[摘要] 各放射源生产、进出品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促进我国核技术利用的健康发展,规范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预防因放射源使用或保管不当引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正在全国联合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为进一步核实我国放射源的来源和去向,摸清放射源的底数,请你单位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历年来放射源生产、进口情况报送我局。
[发布日期] 2004-06-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放射源;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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