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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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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报告》((2005)核电第01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07-07-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承压;民用;设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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