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污染,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14-08-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