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4775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02-11-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核安全;执业资格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119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