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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摘要]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经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组考核、国家环保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们“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希望你们再接再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名单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06-10-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环境友好;称号;单位名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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