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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四)管理有关档案;(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一)学力证明;(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二)学力证明;(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三)有效期限;(四)证书编号。(一)聘用单位推荐信;(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行为的。(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二)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三)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一)泄露考试内容的;(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四)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 附&n...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摘要]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8-01-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无损;检验;安全设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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