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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试点区的复函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批准我区为全国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区的函》(新政函〔2004〕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发布日期] 2004-07-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有机;食品;自治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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