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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2-07-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残渣;矿灰及;货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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