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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8]83号)的要求,我局委托了一批检测单位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的检测工作,现委托期已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和规范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我局对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0-11-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放;检测;污染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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