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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
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二十三批)的公告
[摘要] 经国务院同意,北京市和上海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并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其标准的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发布公告。现将第二十三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或《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并获得核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附件: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二十三批)
[发布日期] 2004-04-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限值;排放;机动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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