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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在有关地区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部分试点考核验收工作已圆满结束。经考核,北京市延庆县等33个地、县、市和单位(名单见附件1)符合《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暂行规定》(环办[1998]272号文)的要求,拟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现就命名表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1999-1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示范区;生态;国家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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